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企業本納稅年度彌補以前納稅年度虧損額所有重大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準確性發表鑒證意見。根據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當年盈利,在繳納所得稅之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經稅務機關確認的虧損,一般企業最長可彌補期限為5年,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彌補虧損時間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鑒證內容主要: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連續前五個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連續前五個納稅年度稅前可彌補虧損額;本納稅年度可彌補以前連續五個納稅年度的虧損額;本納稅年度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的虧損額;本年度企業發生特殊性合并重組時,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本年度企業發生特殊性分立重組時,可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本年度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