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31
?隨著預算制度的不斷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稅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不再指定專項用途。因為稅收籌劃以及分配和使用屬于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問題,一般不在稅法中規定,因此,城建稅法不再規定城建稅專項用途。
城建稅法取消了專項用途規定且我國從2018年開始對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企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和電網企業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給予退稅,2018年7月27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文明確“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此后增值稅留抵退稅行業進一步擴圍,條件進一步放寬,讓更多的企業享受退稅,《城建稅法》的出臺將留抵退稅制度通過立法固定下來。
《城建稅法》第七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第八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這樣就明確了在2021年9月1日后,納稅人被查補以前年度的增值稅、消費稅,城建稅就得按查補的以前年度的增值稅、消費稅及相應的稅率計算繳納,并依法計算滯納金及罰款。
稅收籌劃就顯得尤為重要,需要一定的專業水準才可以合理合法的進行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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